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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政治合法性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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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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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目标

    在本节结束时,您将能够:

    • 找出政治合法性的两个关键论点。
    • 解释一个人如何在不对国家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负有责任。

    无论社会采用哪种政府制度,政府都需要权力来统治。 什么赋予统治者权威,公民拥有什么权利(如果有的话)? 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变成了: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来源是什么,推而言之,统治者或领导人对公民有多大的权威? 此外,国家对公民负有哪些义务,反之亦然? 本节将探讨权力来源及其成员义务的不同概念和特征。

    神圣法则

    莫希斯主义者声称皇帝是天选的,而不是人民选择的。 为了与社会混乱作斗争,天堂确定了一位明智的统治者来建立控制权并充当良性行为的典范(Mozi n.d.)。 这是神圣统治的一个例子,它说君主是由神的权威选出的,因此不对人民负责,从而使王室中的君主统治和继承路线合法化。 罗马帝国采用基督教后,神圣统治的思想在欧洲变得盛行。 然而,随着欧洲新教和中产阶级的兴起,出现了关于权威以及领导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责任的新观念。 西欧的哲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开始争辩说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社会契约

    托马斯·霍布斯和绝对君主制

    《利维坦》的卷曲分为顶部和底部。 上半部分显示了一个男人的头部和肩膀,一只手拿着剑,另一只手拿着权杖。 他比生命还要大,俯瞰山坡和城市。 下半部分分为右侧和左侧,每侧有五张小图像。 左边的图像包括城堡、皇冠和大炮。 右边的图片包括一座教堂、一顶教皇帽子和从云中冒出的箭。
    图 11.5 托马斯·霍贝的《利维坦》于 1651 年首次出版,将绝对君主制描述为社会中创造秩序和必不可少的力量。 (来源:未知作者/维基媒体,公共领域亚伯拉罕·博斯的 “由亚伯拉罕·博斯雕刻的《利维坦前奏作品》,作者托马斯·霍布斯的意见”)

    利维坦》由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 年)撰写并于 1651 年首次出版,它着眼于政府制度的结构并发展了社会契约理论。 在课文中,霍布斯设想了在社会制度建立之前的一段时间,那时人类的动机完全是满足自己的愿望。 当土地和食物充足时,人们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甚至可以储存剩余的土地和食物以备不景气时使用。 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人们争夺资源,这意味着一个人的收益就是另一个人的损失。 当人们为获得所需的东西而奋斗时,稀缺性会导致冲突。 在政治权力机构建立之前,暴力无法遏制,因此人类进入永久战争状态,霍布斯认为这是自然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

    工业没有地方;因为工业的成果尚不确定;因此没有地球文化;没有航行,也没有使用可能通过海路进口的商品;没有宽敞的建筑;没有移动和拆除需要大量力量的东西的工具;对地球的面孔一无所知地球;没有时间记载;没有艺术;没有信件;没有社会;最糟糕的是,持续的恐惧和暴力死亡的危险;还有人类的生活,孤独、贫穷、讨厌、野蛮和短暂。 (霍布斯 [1968] 2002,第 13 章)

    要成功摆脱自然状态,人们必须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确保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缓和冲突,编纂行为规则。 该项目的一部分包括确定可以掌握权威的权力。 霍布斯认为权力应该由君主制掌握,他认为一个绝对的中央权力机构是维护和平、避免不和谐和派系主义的最佳方法。

    约翰·洛克和代议制政府

    社会契约的其他支持者,包括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1712-1778 年)和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 年),都拒绝了绝对君主制。 相反,他们主张代议制政府。 事实上,约翰·洛克的《第二篇文职政府论文》(1689 年)是美国开国元勋们的主要灵感来源。 他的一些著名思想可以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中找到。 例如,洛克为教会和国家分离的必要性辩护,并提供了导致保留携带武器权利的自我保护法令的起源。

    与霍布斯类似,洛克认为人们从自然状态开始,最终同意将一些自由交给一个公正的当局,以换取和平与安全。 但是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说,我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平共处的,必要时可以指望我们为我们的利益行事。 洛克援引自然法则,即上帝赋予人类理性,可以用这种理性来决定道德规律的概念。 这些法律是强制性的,包括尊重他人和承认个人自由。 洛克认为,人类诞生于 “同样平等的国家,所有权力和管辖权都是互惠的”(Locke 2016,122)。 我们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没有人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的自然力量或统治权。 洛克坚持认为 “所有人自然处于这种状态,并且一直处于这种状态,直到他们自己同意他们成为某个政治社会的成员”(129)。

    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我们有权拥有自己,可以对自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我们可以拥有有限的财产。 起初,财产是上帝为了满足我们的基本需求和生存而共同赐予我们的来自大自然的东西。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开始使用金钱,财产被扩展到包括我们通过劳动改善的东西。 即使在这个早期的状态,我们也不能随意虐待他人。 例如,我们不能随意摄取超出我们需要的量。 在洛克的论文中,自我保护法则很突出,可以在他对战争的讨论以及他对暴虐政府的解决方案(人们行使改变政府的权利)中找到。 洛克的哲学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在建立任何政治结构之前的道德法则会导致某种自然正义。

    洛克还区分了源于自然法则的自然自由和联邦治理的产物的公民自由。 请记住,洛克证实我们可以获得财产。 当我们改善共同分配给我们的土地时,我们是通过劳动来做到的。 这项工作反过来又会使其他人受益。 随着我们获得越来越多的财产,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的财产。 如果一个人没有财产,他们仍将受到民间社会法律的保护,尽管他们无法参与确定这些法律。 我们同意从自然状态转向社会以保护财产,包括我们自己(财产)和我们的财产。 通过进入民间社会,我们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公正的法官和执法手段。 民间社会的立法权确立其法律。 这些法律大概是在考虑整个联邦的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个人利益可能不会取代整体利益。 行政部门负责执行这些法律,不应参与制定法律。 洛克将此要求视为对个人利益的保障。

    民间社会成立后,洛克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政府在没有征求整个联邦意见的情况下应该有多大的行动自由,以及应该对其权力施加什么限制。 最重要的是,社会的利益必须是政府的目标。 构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人必须谨慎行事,不要让这些权力变成微观社会。 个人担任权力职位的时间越长,他们陷入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么文明国家将变得比自然状态更糟糕。 出于这个原因,人民有权取消政府权力;一个已经变得暴虐的国家可以被合理地解散。 人们可以重建以前最有效的结构,也可以改用更好地保护其利益的体系。 归根结底,是联邦(人民)监督整个社会并决定其正常运作的能力。 因此,洛克抵御暴政的保障措施允许人们在必要时回到自然状态,然后重新开始。

    观看洛克对政府的看法的简短概述。

    视频

    约翰·洛克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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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x Weber 和描述性合法性

    合法性可以是描述性的(对权威的解释),也可以是规范性的(权威的理由)。 霍布斯和洛克解决了规范合法性问题。 在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颇具影响力的文章《三种合法规则》中可以找到对合法性的描述性描述,他在文章中指出了三种合法性来源:传统、魅力和理性法律。

    传统合法性

    毫不奇怪,传统合法性依赖于传统或长期惯例来决定权威。 一旦一个制度被认为是合法的,则根据继承权或认为他们是通过神权获得统治的信念授予某些个人。 法拉比关于最高统治者的想法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但是,传统合法性最常见的形式也许是君主制:在这种制度中,国家通常在他们的一生中由一个人统治。 在绝对君主制中,统治权通常基于这样的观念,即君主制是由上帝建立的,其权威来自上帝(被称为国王的神圣权利)。 因此,比如,中世纪欧洲的君主制不受任何形式的宪法权威的约束。 在君主立宪制中,国家元首受宪法约束。

    超凡魅力的合法性

    具有巨大社会吸引力的权威人物具有超凡魅力的合法性。 社会公民赋予这些人物代表他们发言和行动的权力,因为他们认为他们有能力理解和同情他们所代表的人。 具有超凡魅力的人物可能担任也可能不担任政府官方职务。 纳尔逊·曼德拉(1918—2013)就是一个具有超凡魅力的权威人物的例子,他在担任南非总统之前就作为反种族隔离活动家具有巨大影响力。 韦伯坚持认为,这是最不稳定的权威形式,因为它依赖于个人,可能因死亡或未能达到预期而丧失。

    南非总统纳尔逊·曼德拉与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站在一起的照片。

    11.6 两位经常被描述为具有超凡魅力的领导人:南非总统纳尔逊·曼德拉(中)和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左)。 在担任南非第一位黑人总统之前,曼德拉因领导反种族隔离运动被判入狱27年。 (来源:罗伯特·麦克尼利/白宫摄影办公室/克林顿数字图书馆,公共领域的 “费城自由节和颁奖典礼”)

    理性法律合法性

    最后,理性法律合法性来自对政府本身的信念,而不是对特定个人的信念。 只要领导人在既定结构内工作,他们就有理由维护法律和制定政策。 现代代议制民主就是这种形式的权威的例子。 个人当选在政府中任职,任期或任期。 任期结束后,该职位将移交给另一位当选个人。 尽管人们可能并不总是对当选公职的人抱有信心,但他们仍然对公职本身的合法性充满信心。 韦伯认为这种形式的合法性是最稳定的。

    政治义务

    到目前为止,本章已经探讨了统治者在社会中的作用。 但是,公民对政府和彼此负有哪些责任,政府对公民负有哪些责任?

    社群主义

    基于个人对社区的责任的理念,社群主义是一种关于人类身份的理论,它认为人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取决于他们的社会环境。 我们大多数人一生都是作为一个或另一个社区的成员度过的,这些社区常常为我们提供了对道德价值观的初步介绍,这反过来又影响了我们与他人的互动以及我们的政治观点。 这一立场的含义是,个人对社区负有的义务可能取代其个人利益。 尽管共产主义思想可以在包括柏拉图共和国在内的许多历史文献中找到,但现代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源于早期的社会学理论。 后来,随着对约翰·罗尔斯和自由主义立场(Bell 2020)的反应,社群主义发展起来。

    对普遍主义的限制

    共产主义者否认普遍价值观的概念,并断言由社会决定的价值观可以有所不同。 此外,他们认为,依靠传统和对共同目标的信念有助于稳定社会。 共产主义者拒绝个人主义的概念,也拒绝自力更生和个人目标应优先于社会利益的观点,并认为 “从人类信仰、实践和制度的解释维度中抽象出来开始政治事业是没有意义的”(贝尔2020)。 当我们的价值观实际上是由我们所处的社会决定时,罗尔斯式的框架要求我们想象自己处于我们所不知道的个人事实的理论立场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这种观点,社区是增强保护他人基本权利的责任感的焦点。

    共产主义原理

    社会学家阿米泰·埃齐奥尼(Amitai Etzioni)(生于1929年),共产主义网络的创始人,详细阐述了共产主义的三个核心原则。 首先,人类需要社交互动。 埃齐奥尼指出,现有文献表明,在监狱中被单独监禁的人以及独居且没有支持网络的老年人会遭受严重的心理和生理伤害。 拥抱社区并优先考虑社区参与的社会比不接受社区参与的社会更有可能保持健康(Etzioni 2015)。

    其次,社会有由社区成员强制执行的道德规范。 我们有动力遵守道德准则,例如在公共场所捡垃圾,信守诺言,尽可能帮助他人,因为我们得到了社区的相应称赞或指责。 埃齐奥尼声称,这种社区监督可以取代必须由警察和其他当局执行的法律。 他解释说:“我们将在对与错上达成共识,我们只不过是通过公共教育,在人们做需要做的事情时相互理解,在他们不做需要做的事情时表达我们的担忧”(Etzioni 2015)。

    最后,人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 例如,在美国,个人权利的概念非常强烈,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联系常常被忽视。 Etzioni举例说明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相互竞争的担忧。 我们认识到,维护我们的隐私权很重要;但是,我们也认识到,有时为了保护社会的总体福利,有必要公开某些信息。 共产主义者没有将这种情景定位为价值观相互竞争的战争,而是将其视为平衡个人需求和社区需求的机会(Etzioni 2015)。

    圣雄甘地和阿希姆萨

    一些政治义务主要是对个人承担的。 这种观点可以从印度活动家莫汉达斯·甘地(1869—1948 年)(俗称圣雄甘地)的著作中看出,他认为自己的主要责任是对印度人民负责。 他和其他许多印度人想将英国殖民者赶出他们的国家。 甘地实现印度独立的义务与服从政府的义务无关。 根据甘地的说法,“当国家变得无法无天,或者同样的腐败时,非暴力抗命。。成为一项神圣的责任。 与这样一个国家进行易货交易的公民也有其腐败或无法无天现象”([1969] 1994,172)。 因此,违抗基于为自己和他人服务的义务的政府成为一种责任。 甘地提出以下禁令:“让每个人尽其职责;如果我履行职责,即为自己服务,我就能为他人服务”(n.d.,“Hind Swaraj”)。 甘地并不是提倡人们只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他说:“没有谦卑的服务就是自私和自我主义”([1940] 1998,443)。

    甘地建议在不服从政府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克制措施。 ahimsa 或 non-harming(印度哲学和宗教中的关键思想)限制了人们违抗政府的方式,甚至控制了与政府的非暴力非合作过程中的所有互动。 说到阿希姆萨,甘地指出:“对于遵循这个教义的人来说,没有敌人的余地”(n.d.,“Ashram”)。 甘地称他的特殊教义为 satyagraha,或者体现或坚持真相。 遵循这个教义的人是 s atyagrahi。 对于抵抗英国人的印度人来说,satyagraha 采取了对印度殖民入侵者犯下的不公正行为的被动、非暴力抵抗的形式。 以 ahimsa 和 satyagraha 为基础的人不是出于愤怒或暴力而行事,这就是为什么甘地说:“萨蒂亚格拉希爱他所谓的敌人,尽管他爱他的朋友。 他没有敌人”(n.d.,“警句”)。 对甘地来说,一个人的首要职责是练习 ahimsa。 事实上,他练习了 ahimsa,以至于在印度开始建立自己的政府后,他为了结束印度教与穆斯林的内斗而进行了绝食抗议。 此外,当他一生中多次受到人身攻击时,他拒绝为自己辩护。 在他看来,对他的道德准则的这些义务除了政府或政府可能通过的任何法律之外还存在。

    甘地的著作和政治著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在遵守具体法律方面,人们有哪些义务? 大多数理论家将对国家的义务与对法律的义务分开。 例如,小马丁·路德·金博士、梅德加·埃弗斯和罗莎·帕克斯等美国民权领袖和活动家承认政府的合法性,但他们反对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他们普及了非暴力抗命的观念,以此作为反对不公正法律的一种手段。

    像哲学家一样阅读

    1942年8月8日,圣雄甘地发表了 “退出印度” 演讲,呼吁通过他的被动抵抗英国殖民统治的计划,以实现独立,印度在五年后就这样做了。 阅读下面的摘录。 在其中,甘地提议使用 “阿希姆萨的武器”。 这句话是矛盾的吗? 甘地对他的人民有什么责任? 你觉得他执行得很恰当吗?

    有人问我,我是不是和1920年一样,或者我身上是否发生了变化。 你问这个问题是对的。 但是,让我赶紧保证,我和1920年一样是甘地。 我在任何基本方面都没有改变。 我和当时一样重视非暴力。 如果有的话,我对它的强调越来越强了。 本决议与我以前的著作和言论之间没有真正的矛盾。

    像现在这样的场合不会发生在每个人的生活中,而是在任何人的生活中很少发生。 我想让你知道并感受到,在我今天所说和所做的一切中,除了最纯粹的 ahimsa 之外别无其他。 工作委员会的决议草案是以 ahims a为基础的;所设想的斗争同样起源于ahimsa。 因此,如果你们当中有人对 ahimsa 失去信心或厌倦了,那就让他不要对这项决议投赞成票。

    让我清楚地解释一下我的立场。 上帝用阿希姆萨的武器给了我一份无价的礼物。 我和我的 ahimsa 今天在路上。 如果在当前的危机中,当大地被他的 [伤害,与 ahims a 相反] 的火焰烧焦并呼唤拯救时,我没有利用上帝赐予的天赋,那么上帝就不会原谅我,我会被错误地判断这份伟大的恩赐。 我现在必须采取行动。 当俄罗斯和中国受到威胁时,我可能会毫不犹豫地看看。

    我们的不是权力动力,而纯粹是争取印度独立的非暴力斗争。 在激烈的斗争中,众所周知,成功的将军会发动军事政变并建立独裁政权。 但是,根据国会的计划,尽管它本质上是非暴力的,但没有独裁的余地。 一个非暴力的自由战士不会为自己贪图;他只为祖国的自由而战。 国会不关心何时获得自由,谁将统治。 当权力到来时,将属于印度人民,将由他们决定将权力交给谁。

    (来源:https://www.mkgandhi.org/speeches/qui.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