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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道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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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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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目标

    在本节结束时,您将能够:

    • 确定道义论方法的含义和目的。
    • 在道义论推理中阐明责任和义务的作用。
    • 比较和对比康德和多元主义对道义论的解释。

    道义论一词源自希腊语 d eon(意思是责任)和徽标(意思是研究或科学),因此 deontology 的字面意思是 “责任的研究或科学”。 与结果主义者不同,道义论者不会仅仅根据其后果来评估行为的道德正确性。 道义论理论的正确性是通过遵守我们有责任遵守的道德规范或规则而确立的(Alexander 2020)。 道义论者试图确立我们的道德责任,一套具有道德约束力的规则,利用这些规则我们可以指导我们的行为和选择。

    后来的道义论者——例如W.D. Ross(1877—1971)——认为,从我们的道德责任来看,后果在道德上是相关的。 罗斯认为,忽视责任的道德理论或忽视后果的道德理论 “过于简化了道德生活”(Ross 1939,189)。

    康德配方

    伊曼纽尔·康德(1724—1804 年)是现代哲学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作为第一位提出道义论方法的哲学家,他在美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等领域对当代哲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善意

    康德认为,当我们关注结果而不是责任时,我们更喜欢仅具有条件价值的东西——有益的结果,而不是唯一具有无条件价值的东西—— 善意,对康德来说,这个概念意味着决定履行我们的道德义务。 康德确立了善意的无条件价值。

    善意不是因为它的影响或成就,不是因为它适合实现某种预定目标,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即本身;而且,善意本身就是善意;而且,就其本身而言,它所能带来的尊重远高于它所能带来的任何东西,而支持某些人倾角。 (康德 1997a,4:394)

    当我们采取行动是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或来自责任),不受外部影响,仅仅是条件因素时,我们的行为方式有利于我们意志的善良。

    人类理性与道德

    康德的规范道德理论取决于他如何定义成为人类的意义。 康德认为,将我们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的是我们理性思考的能力。 动物受冲动驱动,因此是非理性的。 但是,作为人类,我们可以推理,独立于自己的欲望做出决定,从而锻炼能动性。 我们可以超越动物的本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有自由和自由意志。 康德用 “善意” 一词来指我们超越激情和偏见,理性行事的意愿

    此外,通过我们理性行为和行使 “善意” 的能力,我们确立了自己的价值高于所有其他(生物)事物的价值。 同时,我们有责任采取理性行动,在康德看来,理性行为就是道德行事。 我们应该始终理性地行事,因为只有通过理性、道德的行动,我们才能实现自由并确认我们的价值和尊严。

    风景秀丽的景色显示无数星星在田野上投射白光。

    9.5 “有两件事在脑海中充满了新的、越来越多的钦佩和崇敬,人们对它们的反思越频繁和稳定:我之上的繁星天堂和我内心的道德法则”(Kant 1997a,5:161)。 (来源:Erick Kurniawan/Flickr 的《银河系》,CC BY 2.0)

    道德法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或格言是可以事先发现的。 无论我们信奉什么宗教,无论我们在哪种文化中成长,我们都可以用自己的理由来找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我们只凭自己的理性来达成我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则。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 1997,4:415 —416)中,康德着手探索这些道德规律,首先研究常识性的道德,即大多数人分享的关于道德的观念,例如不偷窃或不谋杀。 康德指出,遗嘱总是以命令的形式呈现其规则,他称之为当务之急。 他将这些当务之急分为两类:假设的和绝对的。

    假设的当务之急

    假设的当务之急 “只是说该行动有益于某种实际可能的目的”(康德 1997a,4:414 —415)。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遵守规则,例如 “努力学习”、“找工作” 和 “省钱”。 但是这些命令中的每一个都只决定为了实现某些(提议的)目的应该做什么。 我们说 “努力学习以取得好成绩”,“找工作赚钱”,“存钱为家人买房”。 通过假设的命令行事,我们建立了主观的行为规则。 我们经常使用这些规则来环游世界,解决问题并追求各种目标。 因此,假设的当务之急不是道德规则,而是实现目标——实现愿望的手段。

    绝对势在必行

    与假设的当务之急不同,绝对的当务之急是普遍的规律,无论我们的愿望如何,我们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律。 康德写道:“因为只有法律带有无条件的、客观的、因此是普遍有效的必要性的概念,命令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也就是说,即使与倾向相反,也必须得到遵守”(康德 1997a,4:416)。 绝对的当务之急源于理性,我们在道义上有责任遵循它们。

    康德建议,我们通过四种公式得出绝对的当务之急,这些公式可以作为标准或指导来检验我们的行为理由是否符合理性标准,从而符合道德法则。 研究最广泛的两种提法是普遍法表述和人道表述。

    普遍法制定

    绝对命令的普遍定律表述指出:“只有按照你可以同时通过的格言行事,它才能成为普遍法”(康德 1997a,4:421)。 康德认为,格言(或行为规则)应该能够普遍化,因为它是一条可以约束所有理性生物的规则(例如,永远说实话)。 例如,当我们撒谎时,我们想出于履行道德义务以外的其他原因作为规则的例外行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其他所有人都遵守规则,这样当我们撒谎时,我们就会被相信并可以作为例外运作,以实现愿望。 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撒谎——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普及撒谎——那么我们将无法再实现我们想要的目标。 每个人都会撒谎,所以你不一定会被相信。

    例如,假设特定群体的成员,例如大学生,在书店享受折扣价。 如果你作为非学生告诉书商你是学生,尽管你不是学生,但你可以享受折扣价。 但是,一旦你普及了你的行动,所有非学生都开始撒谎,书商就会赶上,很可能开始要求出示身份证明。 因此,你所遵循的 “我可以撒谎以获得折扣” 的规则不能普遍化,也是不道德的。 道德法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理性生物。

    人性公式

    人性表述侧重于我们应该如何对待理性生物,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内在价值和价值,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物。 康德写道:“所以要行动起来,在你自己和任何他人身上使用人性,总是在目的的同时,绝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康德 1997a,4:429)。 因此,人性表述要求我们考虑我们的行为是否将他人和我们自己视为目的,将其视为自身有价值的实体,或者我们是否试图将理性生物简化为一种纯粹的手段,仅在它们帮助我们实现目标时才将其视为有价值。 当我们对某人撒谎时,我们没有把他们当作一个人来对待。 我们阻碍了他们作为一个人行事的能力,一个有能力超越冲动,根据理性做出决定的理性生物。 通过撒谎,我们未能提供他人做出理性决定所需的基本信息。 这样做永远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我们所有人作为拥有意志、能够充当自由、理性代理人的理性生物所拥有的内在价值。

    请注意,康德并不是说我们不能依靠其他人来帮助我们实现目标。 康德使用 “绝不只是一种手段” 一词,因此表明,只要我们将他人视为人类,并且不损害他们充当理性代理人的能力,我们就可以从他人身上受益。 人类必须合作,但在合作时,应将彼此视为自身的目的,视为理性的生物。

    请注意,无论是从普遍法表述还是人性化表述中,我们都可以得出同样的当务之急。 如果你对书商撒谎说自己是学生,那你就是在把书商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 事实上,学者们经常将康德的四种公式视为实现相同目的的不同手段,也就是说,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绝对必要条件清单的不同方式。

    多元主义

    一些哲学家认为,经典功利主义(例如米尔)和道义论(例如康德)提供的道德叙述并不能充分解释我们在实践中的共同道德经历。 像米尔一样,我们真的认为道德就是增加幸福感吗? 我们真的像康德一样将所有道德规则视为绝对且始终具有约束力吗? 道义论和功利主义似乎对什么是好事的描述过于简单。

    多元主义者对道德进行了更复杂、更完整的描述,解释了我们的共同经历。 与传统的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元主义承认内在价值观和道德规则的多元化。

    威廉·戴维·罗斯

    威廉·戴维·罗斯爵士(1877—1971)认为(经典)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它们 “过于简化了道德生活”(Ross 1939,189)。 他认为,这些早期的道德理论中的每一种都将道德简化为一个单一的原则(例如,米尔的最大幸福原则和康德的绝对当务之急),使它们无法充分解释我们在道德方面的共同经历。 罗斯还认为,米尔认为正确性可以简化为纯粹的生产是错误的,就像康德假设道德规则是绝对的,从不承认任何例外情况也是错误的。 因此,罗斯着手创造一种不容易受到这些先前立场不足影响的道德理论,这种理论将理解我们的常识性道德生活(Skelton 2012)。

    竞争职责

    多元主义者指出,大多数人并不将道德义务视为同样重要或紧迫的义务。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竞争的道德义务适用的情况下,这样做将使我们很难甚至不可能确定我们的道德责任。 假设一位拿着枪的女人走近你,她问你邻居朝哪个方向逃跑。 你知道他朝哪个方向前进。 你遵循康德道德法则不撒谎吗? 如果她打算用枪对付你的邻居怎么办? 您是否有可能冒着邻居的生命危险? 这个例子和其他例子表明,我们在确定特定情况下的责任时,必须考虑(相关)道德规则之外的因素或权衡多个规则。 例如,“不要撒谎” 规则可能与 “不要采取会杀害无辜者的行动” 的规则竞争。

    Prima Facie 职责

    罗斯认为,我们的义务不是绝对的,而是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源于纯粹的理性,而是表面上的责任(Ross 1930,33)。 他称他们为表面证据,意思是 “一见钟情”,因为他认为这些职责是不言而喻的。 它们是道德承诺,我们通过经验和成熟逐渐认识到了这些承诺。

    罗斯确定了代表我们主要道德承诺的五项表面职责:(1)诚的责任,或信守诺言和诚实的责任;(2)赔偿责任,或弥补对他人的过失;(3)感恩的责任,或者向他人表达感激之情做有利于我们的事情,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回报;(4)有责任促进最大限度的总利益,或增加世界的整体利益;(5)非恶意或不伤害他人的责任(Ross 1930、21、25;Ross 1939、65、75、76;Skelton 2012)。

    罗斯认为,每项职责都代表着重要的道德承诺,但它们不是绝对的或同样重要的。 例如,他认为我们的感恩和赔偿责任通常比促进最大限度总善的责任更为紧迫,而非恶意责任比促进最大利益的责任更重要(Ross 1930、19、21、22、41、42;Ross 1939、75、76、77、90)。

    解决职责之间的冲突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的初步责任代表着我们的道德责任和承诺。 罗斯认为,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表面看来是相关的,而我们的实际职责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使用准结果主义的方法来确定我们的责任,这种方法考虑了多种内在商品。 当我们面对这种情况时,罗斯辩称,我们的责任是任何行动将导致 “表面看来正确的最大平衡。。结束了。。初步看来是错误的”(Ross 1930、41、46)。

    警察和急救人员站在一辆倾覆的汽车旁边的人行道上。
    图 9.6 如果你是在剪头发的路上发生严重车祸的唯一证人,威廉·戴维·罗斯会争辩说,你可能会判断,你帮助任何可能在事故中受伤的人的初步责任超过了你按时预约的初步责任。 (来源:Rian Castillo/Flickr 的《车祸 @ vestavia Hills》,CC BY 2.0)

    在生活中,道德对我们的要求并不总是很清楚,尤其是当我们面临着多重相互矛盾的道德责任并且必须弄清楚哪一项是我们(实际)责任的情况时。 换句话说,我们的实际职责将是最紧迫和最直接的职责,也就是我们负有最大责任的职责(Ross 1939,85)。

    例如,想象一下,你承诺下班后会见一个朋友。 但是,当你下班后离开办公楼时,你会发现地面上有一位同事胸痛。 你有责任信守诺言,但你也有责任帮助你的同事。 你之所以帮助你的同事,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履行诺言比责任更为紧迫。 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哪项义务是你的实际职责。 只要有可能,你就向朋友道歉并解释发生了什么。 罗斯认为,你道歉的部分原因是认识到你表面上错了;也就是说,你认识到,如果你的同事不需要帮助,你的实际职责本来是履行诺言和见朋友。

    判断的作用

    罗斯认为,判断在道德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多项表面看来相互矛盾的职责相关的情况下,我们经常需要确定我们的实际职责。 罗斯认为我们对相关的初步职责进行排名,并根据情况的事实来确定哪项职责是我们的实际职责。

    如果一个拿着枪的女人接近你,她似乎在追你的邻居,那么你保护邻居免受伤害的责任可能超过了你说实话的责任。 但是,如果那个女人身穿蓝色制服,戴着表明她是一名警官的徽章,该怎么办? 如果你知道昨晚看着邻居把一大堆电脑、电视、昂贵的珠宝和漂亮的画作带进他的公寓,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做出最佳决定,你必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观察做出判断。

    实际上,可能很难知道我们在这种情况下的实际职责是什么。 有时候,我们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利用我们掌握的信息做出明智的决定,并继续努力成为好人。 事实上,对于多元主义者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可以成为道德生活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