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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医疗、急救和血源性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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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慎的责任

    每个工作场所,因此每个雇主都必须为受伤的员工提供急救。 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即如果启动了雇主的应急计划,那么谨慎的责任是尽快将员工送往急救机构。 当工作场所是建筑工地或距离急诊室或医院急诊室有一段距离时,雇主必须有能力立即提供与伤害相称的急救,然后在必要时前往异地护理接受治疗。 雇主必须确保无论在哪个工作地点都有医务人员提供建议和咨询。

    普通的

    在项目或施工开始之前,应作为应急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作出规定,以解决工作场所发生的严重伤害。 如果没有医务室、诊所、医院或医生,而且在时间和距离上可以合理到达工作场所,可以治疗受伤员工,则必须持有美国矿业局、美国红十字会颁发的有效急救培训证书的人员,或可通过书面证据核实的同等培训,应在工作场所提供急救。

    急救

    根据第 1926.50 (d) (1) 节,急救用品必须易于获得。 美国国家标准 (ANSI) Z308.1-1978 “工业设备型急救包的最低要求” 中描述了通用急救包的最低内容示例。 ANSI 标准中列出的套件内容应足以满足小型工作场所的需求。 当在同一地点进行大规模行动或多次手术时,雇主应确定是否需要在工作场所增加急救包,是否需要其他类型的急救设备和用品,以及急救包中是否需要额外的用品和设备。

    如果合理预计员工在使用急救用品时会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OPIM),则雇主应提供个人防护装备(PPE)。 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手套、防护服、面罩、口罩和眼部防护用品。

    渲染辅助工具

    雇主或指定人员在向受伤工人提供援助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急救用品在需要时应易于获得。
    2. 急救包中的物品应放在防风雨容器中,每种物品都有单独的密封包装,雇主在派出每份工作之前必须进行检查,每项工作至少每周检查一次,以确保消耗的物品得到更换。
    3. 应提供适当的设备,以便及时将伤者送往医生或医院,或提供用于联系必要的救护车服务的通信系统。
    4. 在没有 911 紧急调度服务的地区,医生、医院或救护车的电话号码应显眼地张贴。
    5. 在提供 911 紧急派遣服务且雇主使用通信系统联系必要的紧急医疗服务的地区,雇主必须:
    • 确保通信系统能够有效地联系紧急医疗服务;以及
    • 在无法自动向 911 紧急调度员提供呼叫者的经纬度信息的区域使用通信系统时,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显眼的位置张贴:
    1. 工作场所的纬度和经度;或
    2. 其他位置识别信息,可有效地向员工传达工作场所的位置。
    3. 如任何人的眼睛或身体可能暴露于有害的腐蚀性物质,则须在工作区内提供适当的设施,以便迅速浸湿或冲洗眼睛和身体,以供立即紧急使用。

    急救 vs 911

    第 1904 部分出于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的目的,记录保存将 “急救” 与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紧急或紧急护理 “医疗” 区分开来。 每位雇员都有权查阅雇主的工伤和疾病记录。 雇主必须通过 OSHA 300 Log 保存员工受伤记录,但并非所有伤害都可向 OSHA 报告。 为了区分 OSHA 300A 的报告要求,以下内容被定义为急救伤害:

    • 使用非处方强度的非处方药(对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种形式的药物,医生或其他持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建议使用处方强度的非处方药被视为药物治疗记录保存目的);
    • 接种破伤风疫苗(其他免疫接种,例如乙型肝炎疫苗或狂犬病疫苗,被视为药物治疗);
    • 清洁、冲洗或浸泡皮肤表面的伤口;
    • 使用伤口覆盖物,如绷带、创可贴™、纱布垫等;或使用蝴蝶绷带或 Steri-Strips™(其他伤口闭合装置,如缝合线、钉书钉等,被视为药物治疗);
    • 使用热疗法或冷疗法;
    • 使用任何非刚性支撑手段,例如弹性绷带、包带、非刚性背带等(出于记录保存目的,带有刚性支撑的设备或其他设计用于固定身体部位的系统被视为药物治疗);
    • 在运送事故受害者时使用临时固定装置(例如夹板、吊索、颈圈、背板等)。
    • 钻指甲或脚趾甲以缓解压力,或排出水泡中的液体;
    • 使用眼罩;
    • 仅使用冲洗剂或棉签去除眼睛上的异物;
    • 用灌溉、镊子、棉签或其他简单方法清除眼睛以外区域的碎片或异物;
    • 使用护指;
    • 使用按摩(出于记录保存的目的,物理疗法或脊椎疗法被视为药物治疗);或
    • 饮用液体以缓解热应激。

    “医疗” 是指为对抗疾病或失调而对患者进行管理和护理。 它不包括根据血源性病原体标准进行医学监测或接触有毒物质所要求的诊断程序或咨询以外的诊断程序或咨询。

    血源性病原体

    血源性病原体是人体血液中的传染性微生物或其他可能导致人类疾病的潜在传染性物质(OPIM)。 这些病原体包括但不限于乙型肝炎(HBV)、丙型肝炎(HCV)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经常(通过职业接触)接触针头和利器、碎玻璃或其他使他们接触体液的机制的工人面临的风险最大。

    为了减少或消除职业暴露于血源性病原体的危害,雇主必须实施工作场所暴露控制计划(ECP),详细说明员工保护措施。 该计划还必须描述雇主将如何使用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个人防护服和设备、员工培训、医疗监测、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以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血源性病原体标准》要求的其他规定。

    尽管并非所有行业或雇主都必须实施ECP,但将酌情使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一般义务条款(《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a)(1)条)来保护雇员免受建筑、长途运输、海运码头和农业中的血液危害。 在任何组织中接受过急救人员培训的员工都受血源性病原体标准的保护。 任何接触血液或 OPIM 的员工都必须尽快向他们提供肝炎疫苗,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暴露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 如果发生了标准中定义的暴露事件,则必须根据该标准的要求立即启动其他暴露后后续程序。

    通常,ECP 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暴露测定,用于确定具有职业暴露的职务分类以及存在职业暴露的任务和程序,这些任务和程序由雇员在一些雇员有职业暴露的工作分类中执行。
    • 评估暴露事件相关情况的程序;
    • 该标准其他条款如何实施的时间表,包括合规方法、HIV和HBV研究实验室和生产设施要求、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和暴露后评估和随访、向员工通报危害以及记录保存;
    • 合规方法包括:
    1. 通用预防措施;
    2. 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例如更安全的医疗器械、利器处置容器、手部卫生;
    3. 个人防护设备;
    4. 内务管理,包括净化程序和清除受管制的废物。
    • 以下文档:
    1. 每年考虑和实施旨在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接触的适当、市售且有效的更安全的医疗器械,以及
    2. 在确定、评估和选择有效的工程和工作实践控制措施时,招募非管理层医护人员(他们负责直接护理患者,并可能受到利器污染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