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机动车辆和机械化设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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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926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施工标准》的O部分包含机动车辆和机械化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包括其建造和使用,所有行业通常在所有类型的建筑工地上使用这些要求。 第 0 小节还包含对起重和运输设备的要求,这不在第 N 小节的涵盖范围内。
标志、信号和路障
G 小节包含建造标志、信号和路障的要求。 本子部分包括标志的颜色代码和字母限制以及对参与信号行动的旗手的要求。
机械化设备-一般
所有在夜间无人看管的设备,靠近正常使用的高速公路,或在施工中的建筑区域附近,都应有适当的灯光或反射器,或配备适当灯光或反射器的路障,以识别设备的位置。
充气、安装或拆卸轮胎
在充气、安装或拆卸安装在分体式轮圈或装有锁环或类似装置的轮圈上的轮胎时,必须提供和使用安全轮胎架、笼子或同等保护。
在重型机械下方或重型机械之间工作
使用吊索、起重机或千斤顶悬挂或悬挂在高空的重型机械、设备或其部件,在允许员工在其下方或之间工作之前,应将其严重阻塞或卡住,以防止掉落或移动。 在维修或不使用时,推土机和铲运机刀片、末端装载机铲斗、自卸车体和类似设备必须完全降低或阻塞。 除非正在进行的工作另有要求,否则所有控制装置都应处于空档位置,电机停止并设置制动器。
驻车制动器的使用
每当设备停放时,都应设置驻车制动器。 停放在斜坡上的设备必须卡住车轮并设置驻车制动器。
工作空间间隙
本子部分涵盖的所有设备均应符合1926年的工作空间间隙要求。550 (a) (15) 在电力线或带电发射机附近工作或移动时。
机动车辆
适用的法规
本部分所涵盖的机动车辆是在不向公共交通开放的非公路施工现场运行的车辆。 本节的要求不适用于 1926.602 年规定了规则的设备。
刹车要求
所有车辆都必须有行车制动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系统。 这些系统可能使用通用组件,并应保持在可运行状态。
能见度条件
每当能见度条件需要额外的照明时,所有正在使用的车辆或车辆组合都必须至少配备两个处于可操作状态的大灯和两个尾灯。
刹车灯
无论光线条件如何,所有车辆或车辆组合的制动灯都必须处于可操作状态。
声音警报系统
所有车辆都必须在操作站和可操作状态下配备足够的声音警报装置。
视野受阻
任何雇主都不得使用任何后方视野受阻的机动车辆设备,除非:
- 车辆有高于周围噪音水平的倒车信号警报,或者;
- 只有当观察者发出安全信号时,才会对车辆进行备份。
带驾驶室的车辆
所有带驾驶室的车辆都必须配备挡风玻璃和电动雨刮器。 应更换破裂和破损的玻璃。 在导致挡风玻璃起雾或结霜的区域或条件下行驶的车辆必须配备可操作的除雾或除霜装置。
工具和材料
在与员工同一个隔间运输时,必须固定好工具和材料以防止移动。
用于运送员工的车辆
用于运送员工的车辆必须牢固固定座椅,并足以容纳可载运的员工人数。
装有自卸车身的卡车
装有自卸车体的卡车必须配备永久安装的固定支撑装置,并能够锁定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在维护或检查工作期间车身意外掉落。
操作杠杆
控制运输车体上起重或倾倒装置的操作杠杆必须配备闩锁或其他装置,以防止机构意外启动或跳闸。 自卸车后挡板的绊倒手柄应在倾倒时布置,这样操作员就会处于空闲状态。
生效日期
1972 年 5 月当天或之后制造的所有橡胶轮胎机动车设备都必须配备挡泥板。
挡泥板
每当机动车辆设备不是为挡泥板设计时,可以使用挡泥板代替挡泥板。
车辆检查
应在每次轮班开始时检查所有正在使用的车辆,以确保以下部件、设备和配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且在使用中没有可能导致故障的明显损坏:行车制动器,包括拖车制动连接;驻车系统(手制动);紧急制动系统(制动器);轮胎;喇叭;转向机构;耦合装置;安全带;操作控制和安全装置。 在车辆投入使用之前,应纠正所有缺陷。 这些要求也适用于需要此类设备的设备,如反光镜、挡风玻璃雨刷、除霜器、灭火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