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证券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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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
1929年,美国股市暴跌并损失了\(\$25\) 10亿美元,今天约为\(\$319\)十亿美元。 1929年的股市暴跌是1930年代美国大萧条的原因之一,这场萧条导致近一半的美国银行倒闭,到1933年失业率几乎\(25\)达到百分之百。 这些严峻的经济状况造成了对面包线的需求,毫不夸张地说,需要在慈善机构和政府组织排队等候面包的饥饿人口,以及棚户区,或者失去家园的家庭生活在城市郊区隐蔽帐篷里的地区。 农民甚至负担不起收获作物的费用。
正是在这场社会和经济动荡中,国会通过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署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承认,1929年的股市崩盘是由疯狂的投机、突然的大幅波动以及涉及证券的操纵造成的。 1934 年《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的一篇文章描述了当时的市场状况,他写道:“人为的证券价格是常规,而不是例外... 结果是巨大的经济实力,在民主国家中意味着的一切,掌握在道德标准的人手中本质上是匪徒的。”
罗斯福想颁布立法机构,以防止这种疯狂的证券猜测再次发生,并恢复公众的信心。 他认识到,股市崩盘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的财富,而且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也起着重要作用。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不仅是对市场崩盘的反应,而且也代表了美国社会和经济范式及法律框架的广泛转变。 此前,美国在很大程度上遵循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苏格兰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推广的自由放任描述了一种经济哲学,即市场在没有政府参与或监管的情况下发挥最佳作用。 拒绝自由放任是更大规模的社会转变的一部分,这种转变反对工业革命导致的长时间工作、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童工现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4 条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以执行其持续的使命。 SEC 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 它规范证券法律和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是约翰·肯尼迪总统的父亲约瑟夫·肯尼迪。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由五名总统任命的专员领导,下设五个部门:公司财务司、投资管理司、交易和市场司、执法司以及经济和风险分析司。
SEC 还监督自律组织 (SRO) 或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的私人组织。 允许这些组织自己 “监管”,但必须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规。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和芝加哥期权委员会等各种知名证券交易所均为SRO。 根据第12 (g) 条,总资产超过\(\$10\)百万且拥有任何类别证券\(500\)或以上所有者的公司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除非符合豁免要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新兴技术制定了新法律。 例如,增加了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JOBS)法》第三章,其中第4(a)(6)条允许众筹或从许多人那里筹集少量资金来资助合资企业或项目,通常是通过互联网。 只要筹集的金额在一个\(12\)月内不超过,众筹交易就免\(\$1,070,000\)于注册。
二级市场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管理二级市场,即通常所说的 “股票市场”。 与初级市场不同,初级市场涉及证券的首次出售,例如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出售,而二级市场则涉及证券的后续买卖双方。 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初级市场价格是事先设定的,而二级市场价格则受不断变化的市场估值的影响,这取决于供求关系和投资者的预期。 例如,当Facebook于2012年5月启动首次公开募股时,价格是\(\$38\)每股,而纳斯达克的技术问题使发行变得复杂。 首次公开募股后,该股横盘整理,这意味着它保持在未显示强劲上涨或下行走势的区间内。 但是,由于投资者的信念和预期,Facebook的交易价值已超过其初始IPO估值的四倍。 并非所有股票在首次公开募股后都会升值;有些股票在高低之间摇摆不定,不稳定的估值波动使投资者感到沮丧。
报告要求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为上市公司制定了许多报告要求。 这些要求的目的是透明度,即让公众了解最新情况,并告知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变化。 持有根据第12条注册证券或受第15(d)条约束的上市公司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12节要求对某些证券进行登记,并概述了注册所需的程序。 第 12 条要求的信息包括业务性质、财务结构、不同类别的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姓名及其薪金和奖金安排以及财务报表。 第15节要求经纪人和交易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买入和卖出证券的个人被视为交易者,因此无需根据第 15 条申报。 第 15 (d) 节要求注册公司提交定期报告,例如年度 10-K 表和季度 10-Q 表。 这些报告将在本章的下一节中详细解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EDGAR网站向所有投资者提供这些报告,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注册要求
1933 年的《证券法》要求发起证券要约和交易的公司必须在 SEC 注册,除非它们符合豁免标准。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5条建立在这一基础上,规定在未注册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是非法的,并特别将该法规扩展到邮件和州际商业的使用。15《美国法典》§ 78f 规定,交易所不仅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还必须制定规则,“防止欺诈和操纵行为和做法,促进公正和公平的贸易原则,促进与参与监管、清算、结算、处理证券交易信息以及为证券交易提供便利的人员的合作与协调,消除障碍,完善自由开放市场机制和国家市场体系,总体而言,保护投资者和公共利益...”
蓝天法
在讨论《证券交易法》时,经常提到蓝天法。 1911年,堪萨斯银行专员J.N. Dolley开始担心他所谓的 “骗局”,当时的投资者通过投资 “假矿” 或 “一个由九部分想象的中美洲种植园” 而蒙受损失。 因此,他为美国第一部 “全面” 证券法进行了游说,因为正如他所说,这些投资除了堪萨斯州的蓝天之外什么都没有支持。 因此,旨在打击欺诈的州级证券法被称为蓝天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各州内的活动没有管辖权,也不执行蓝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