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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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旨在防止对贸易的不公平限制,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平等贸易机会。 纵观反垄断法的历史,立法变得更加全面和结构化,以跟上继续通过贸易惯例寻求优势和控制的大公司的商业惯例。
反垄断法有什么作用?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可能导致他人限制贸易的非法兼并和商业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法律本身有些笼统,允许法院根据不断变化的时代和市场对这些做法作出裁决(联邦贸易委员会,n.d.)。 生效的三项主要反垄断法已经生效了多\(100\)年,经历了社会的许多变化——从工业时代到技术时代,以及它们所代表的不断变化的市场。 联邦政府制定并执行了这三项主要的反垄断法:
- 《谢尔曼反垄断法》
- 《克莱顿法案》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这些法律与每个州内的贸易行为有关,但联邦法律能够涵盖各州以外的州际贸易。
《谢尔曼反垄断法》
《谢尔曼法案》于1890年通过,侧重于被认为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该法并未禁止一切形式的贸易限制,因为法院当时并不认为临时有限限制是一个问题。 将某些伙伴的贸易限制在某些领域的伙伴关系协议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法院认为某些贸易限制是不合理的,例如固定价格(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在某些情况下,违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于违规行为被视为表面证据,或者如此明显,以至于它自动符合不合理的标准(Jurist,2013)。
《谢尔曼法案》禁止所有不合理地限制对外贸易和各州之间贸易的合同和互动(美国司法部,n.d.)。 这项禁令并不意味着公司不能为了超越竞争对手而降低商品价格。 这样做将被视为公平竞争和贸易。 但是,当一家公司能够通过一些故意的不公平商业行为(例如与竞争对手签订定价格的协议)来抑制他人的竞争能力时,就被视为违规行为。
该法是一项刑事法规,这意味着违反该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合并或其他可能达成固定价格或出价或分配客户协议的行为被视为刑事重罪(美国司法部,n.d.)。 违反《谢尔曼法案》的行为可能导致对大型公司处以最高\(\$100\) 100万美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最高\(\$1\) 100万美元的罚款(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被定罪者还可能面临长达\(10\)数年的监禁。 如果共谋者获得的金额或犯罪受害者损失的金额超过一\(\$100\)百万,则罚款可以增加到阴谋者获得的金额或受害者损失的金额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谢尔曼法案》确实有局限性。 它没有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措辞,这使得法院只能逐案作出裁决,没有任何一致的先例可供依据(West,n.d.)。 当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裁决时,就会出现先例,而在随后的案件中遵循这些裁决。 这种缺乏先例的情况使许多大公司能够控制其对贸易惯例的限制,似乎有必要制定新的立法。
《克莱顿法案》
《克莱顿法案》于1914年通过。 《克莱顿法案》是一项民事法规,而不是刑事法规,这意味着它规定了民事处罚而不是监禁(美国司法部,n.d.)。 它主要关注不公平的兼并和收购(《法学家》,2013年)。 该法案旨在制定更具体的措辞,以帮助法院减少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因此,它确定四项行为是非法的,但不是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它们将作为民事案件受审。 这四幕是(West,n.d.):
- 价格歧视,当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给不同的买家时发生
- 独家交易合同,要求买家只能从一家企业而不是竞争对手那里购买
- 公司合并,导致收购竞争公司
- 互锁董事会,即竞争公司的董事会,每个董事会都有普通成员
这四项行为只有在造成垄断或大大削弱竞争时才会被视为非法(West,n.d.)。 《克莱顿法案》没有提及工会,因为国会不希望将人工劳动视为商品(West,n.d.)。 该法仍然足够宽泛,足以依靠法院逐案作出解释和裁决。
1976年对《克莱顿法案》进行了修订,要求计划进行大规模兼并和收购的公司事先通知政府并寻求批准(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该修正案还规定,受这些行为之害的个人有权在损害确定后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三重赔偿(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同样在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侧重于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影响商业的欺骗行为或做法(West,n.d.)。 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案》的行为也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未另作说明)。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旨在通过谴责其他联邦反垄断法(West,n.d.)未涵盖的所有反竞争行为来填补不公平做法的空白。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只能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执行,该委员会是根据该法案设立的(法学家,2013年)。 联邦贸易委员会执行该法案的条款,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DOJ)是负责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起诉违法者的联邦机构,视违法行为而定。 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可以寻求的一种补救措施是资产剥离,这迫使该公司放弃一项或多项运营职能(West,n.d.)。 另一种补救措施是解散,这将终止合伙企业的存在权(West,n.d.)。
豁免
多年来出台的反垄断法存在一些限制。 其中包括:
- 工会 — 只要不与非劳工团体合并,工会就可以在反垄断法的范围内组织和讨价还价。
- 农业和渔业 — 只要不限制贸易,就可以形成农业团体或渔业的集体合作社。
- 对外贸易 — 只要不限制美国境内的贸易,公司就可以联手开展涉及对外贸易出口的合作活动。
- 合作研究和生产 — 小型企业可以合作建立研究合资企业。
实质上,豁免是允许的,只要它们不限制美国的贸易(West,n.d.)。 一旦限制贸易成为一个因素,这些做法就不再是豁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结论
三项主要的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都旨在防止可能严重损害自由竞争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它们还努力保护消费者免受控制定价或购买或参与服务的能力的行为的影响。 它们阻止公司采取可能使它们变得过于庞大或过于强大的行动,从而控制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可以做什么和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