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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销售合同的性质和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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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合同的特点

    从事买卖行为的商业企业需要了解销售合同的特点和性质。 销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中一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交付和转让给第二方,而第二方又有义务用金钱或等价物支付货物。 有义务交付货物的一方被称为供应商或卖方。 有义务为货物付款的一方被称为卖方或方。

    人们普遍认为,销售合同有六个主要特征。 销售合同是:

    1. 共识:它们仅通过同意即可完善,无需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2. 双边:合同中的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彼此的互惠义务
    3. 繁重:出售的商品是在考虑价格的情况下运送的,支付的价格是在考虑商品的情况下传达的
    4. 可@@ 兑换:出售的商品被视为等同于价格,反之亦然
    5. 提名:此类合同有特殊名称(即销售)
    6. 主体:有效性不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存在

    销售合同的法律来源

    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例如买入和卖出股票),联邦法律才管辖销售合同。 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销售合同有两个主要的法律来源:州普通法和州成文法。 因此,管理销售合同的法律因州而异。 随着州际商业活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销售交易法,以协调各州的规则。 因此,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CC),以管理商业交易。 所有\(50\)州都通过了该守则,但每个州都有权根据州立法机构的意愿对其进行修改。

    《统一商法》

    UCC 将可以购买或出售的物品分为三种类型:

    1. 《统一商法典》第2-105节将@@ 货物定义为 “在确认销售合同时可移动” 的有形物品。 因此,货物的主要特征是它们是可移动和有形的。 冰箱、纸张和家具都是货物的例子。
    2. 服务是可移动但非有形的物品。 会计是服务的一个例子。
    3. 房地产是指有形但不可移动的不良物品。 根据这个定义,商业和住宅物业被归类为不动产。

    这些定义造成了一些灰色区域,法院在解释 UCC 时对此进行了澄清。 在 2008 年 Crown Castle Inc. 等人诉 Fred Nudd Corporation 等人的案件中。 在该案中,电信公司Crown Castle起诉一家手机塔安装公司建造故障塔,法院必须确定手机塔(垄断)应归类为可移动(因此也是货物)还是不可动产(因此也是不动产)。 最终,人们确定垄断是商品。 附属于房地产(例如柜台或酒吧)并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被描述为贸易固定装置并被视为商品。 软件许可证不是有形的,但也不是可移动的,并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作为商品、混合销售(与无形物品相关的有形物品)和纯服务。 土壤和粘土等物品即使是不可移动土地的一部分,也可以被视为商品,因为它们可以开采和移动。 在土地上种植时出售的农作物也被视为商品,尽管它们在种植过程中在技术上是不可移动的。

    《统一商法典》第2条特别涉及货物的销售合同。 它将销售定义为涉及 “以一定价格将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的交易。 但是,根据UCC的条款,商家被归类为一个单独的实体。 这种区别很重要,因为该守则包含专门适用于商人的条款,并对商人规定了更高的关税以保护普通公民。 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将实体归类为商人:

    桌子\(\PageIndex{1}\)
    分类 示例
    作为其业务或贸易的一部分定期销售商品的代理人 在线拍卖网站上的卖家
    雇用他人销售商品的个人 一家服装店的老板
    为销售商品的人工作的人 一家杂货零售商的员工
    任何自称是商人的实体 在公司文件中将自己描述为商人的个人

    根据UCC订立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要求的大部分内容与一般合同相同,但UCC包含一些专门与创建销售合同有关的条款。 首先,UCC 包括一个新的优惠类别。 基本合同法规定,要使要约有效,它必须具有 “条款的明确性”。 在 UCC 中,大部分特定规则都经过了修改,以提高灵活性。 如果双方有 “开放”(换句话说,“不确定”)条款,UCC 会用 “合理性” 叠加来解决这种情况,例如,如果没有指定履行时间,则必须在 “合理” 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因此,法律允许以下条款 “开放”,并且有一条 “默认” 条款将在 UCC 下适用:

    桌子\(\PageIndex{2}\)
    开放学期 默认 适用的 UCC 条款
    价格 如果未指定价格,则默认为 “合理价格”。 UCC 2-305 (1)
    付款 如果未注明付款,则默认为 “在买家收到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到期”。 UCC 2-310 (a)
    配送 如果未注明配送信息,则默认为 “买方通常在卖家的营业地收货”。 UCC 2-308 (a)
    正在进行的合同的期限 如果未注明正在进行的合同的期限,则默认为 “买方通常在卖方的营业地收货”。 UCC 2-308 (a)

    唯一真正不容置疑的术语是数量术语。 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设定数量,法院就不会对数量进行二次猜测——例如,如果没有指定数量,法院为什么要任意强迫双方买入和卖出\(15,000\)小部件? 这条规则有两个例外:需求合同(“尽我所能”)和产出合同(“尽你所能”)。 尽管这些想法是虚幻的,但在 UCC 2-306 下,它们通常被允许在商业环境中使用,但有善意的限制。

    但是,有时法院不允许签订所谓的 “要求” 合同。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裁定该合同是不可执行的虚幻合同,而不是可强制执行的要求合同,尽管它是一份销售货物的合同(“尽我所能”)。 作出这项裁决的原因是,看来买方并未真正打算进行任何购买。

    根据《统一商法典》第 2-205 条,如果报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明确规定有三个月的不可撤销期,则商家提出的报价被视为确定报价。 如果报价中没有提及,则假定有三个月的不可撤销期。 可以以任何合理的方式@@ 接受报价,但镜像规则不适用于UCC。 这意味着,如果接受的条款与要约的条款不一致,则接受将被视为还价,不会形成任何法律合同。 如果货物的价值等于\(\$500\)或以上,则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合同的修改必须本着诚意进行,不需要重新考虑。 如果合同条款公平或不合理,则可以认为合同条款或整个合同本身是不合理的。 如果法院认为是这样,则合同或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无法执行。

    标题

    所有权是指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完成后,代理商必须将商品的所有权传递给买方。 标题有三种类型:

    1. Good title 描述的是从免费和透明地拥有商品的个人那里获得的标题。
    2. 当@@ 所有权由不合法拥有该所有权的人传递给买家时,即为无效所有权。 重要的一点是,当获得无效所有权时,诚信无关紧要。 例如,在不知不觉中购买了被盗物品的人的所有权无效。 当所有者将商品委托给通常交易这些货物的商人,然后该商人将商品出售给真诚的买家时,就会出现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获得了良好的所有权。 例如,如果摩托车所有者将摩托车带到汽车维修店,但摩托车被意外出售,则买方将获得所有权。
    3. 当合同本来是好@@ 的,但某些情况使其无效时,即为无效的所有权。 例如,如果买方欺骗他或她的真实身份,买方是未成年人,或者买方在销售中开了一张不好的支票,则所有权被视为无效。
    图 8.1.1.jpg
    \(\PageIndex{1}\):销售被定义为涉及以一定价格将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交易。 (来源:负空间/pexels/许可证:CC0)

    与标题相关的问题

    想象一下以下情景:一家咖啡馆从供应商那里购买了一台新的咖啡机。 但是,当供应商试图将设备运送到咖啡馆时,它发生了事故,咖啡机被摧毁了。 这种情况中出现的一个问题是:供应商在法律上有义务更换机器吗?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好头衔?

    在《统一共同法》出台之前,损失本应由咖啡馆老板承担,因为他或她在占有咖啡机之前就支付了费用。 但是,根据UCC,只要供应商被视为商人,损失风险就由商家承担,直到买方占有货物。

    鉴于上述问题,UCC 分别考虑了与标题相关的四个具体问题:

    • 所有权。 正在考虑的问题是,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到卖方,从而据说所有权何时发生。
    • 抵押的概念考虑了何时向卖方授予商品权益,以便该商品可用作债务的抵押品。
    • UCC 会考虑损失风险何时增加,以及发生损失时买卖双方对彼此的责任。
    • 可保权益是为货物投保免受损失或损坏风险的权利

    UCC 允许销售合同采用四种方案:简单交付合同、共同承运人交付合同、保管货物合同和有条件销售合同。

    每种类型都涉及所有权、损失风险和在不同时间转移的可保利息。

    当货物在销售时或之后(例如,如果货物已交付)从买方转移给卖方时,即为简单的交货合同。 合同执行时所有权转移,可保利息同时转移,损失风险在买方占有财产时转移,除非卖方不是商人。 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交货投标规则,风险仍然由买方承担。

    普通承运人是独立承运人而不是卖方代理人(例如,卡车运输线)交付货物时,就会产生共同承运人交货合同。 UCC 进一步将这些类型的合同分为装运合同和目的地合同:

    1. 当卖方有责任安排运输并将货物转移给公共承运人时,即构成装运合同。 根据该合同,所有权在装运时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即使他或她没有占有货物。
    2. 当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时,即产生目的地合同。 根据该合同,所有权在货物交付时转移,但在此之前卖方承担损失风险。

    当货物存放在第三方的控制下时,例如在仓库或船上,即为保管货物合同。 所有权转移和损失风险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单证,以及该单证是可转让还是不可转让。 可转让单证包含 “按照 [卖方] 的指示交货” 字样。 一旦将该文件背书给买方,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 不可转让的单证缺少这些文字。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随着单证的背书而转移,但损失风险要等到货物的保管人接到所有权通知后才会转移。 如果所有权文件完全缺失,则所有权将在合同执行的同时转移,但是在托管人收到交易通知并确认交易之前,风险不会移转。 当买方或卖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损失风险或经济利益时,即产生可保权益。

    最后,有条件销售合同是指在销售需要获得批准时产生的合同。 例如,当双方同意买方可以在以后退货时,即达成销售或退货协议。 一旦合同中确定了货物,就产生了可保利息。 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取决于货物是由普通承运人、卖方交付,还是如上所述,以委托方式交付。

    国际商品销售

    随着全球化,跨越国际边界的商业交易显著扩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公约》)是为管理国际商业交易而提供的主要法律结构。 《销售公约》大致涵盖了与《统一商标公约》相同的主题,但如果国际销售出现问题,它优先于 U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