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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数字千年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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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千年版权法》

    随着数字技术改变了创建、复制和分发媒体的意义,政策真空已经形成。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该法案将版权法扩展到考虑数字技术。 反盗版法规规定,复制受数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出售或免费分发这些作品是非法的。 DMCA中最著名的两项条款是反规避条款和 “安全港” 条款。

    • 反规避条款规定,开发技术以规避为保护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采用的技术是非法的。 这项规定包括创建技术和发布描述如何做到这一点的信息。 尽管该条款确实允许一些例外,但它引起了很大争议,并导致了对其进行修改的运动
    • 当有人使用在线服务侵犯版权时,“安全港” 条款限制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例如,当有人发布受版权保护的电影的片段时,该条款允许YouTube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条款确实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收到违规通知(“下架” 通知)时采取行动。 以下是 YouTube 如何处理这些请求的示例:YouT [1]ube 版权侵权通知

    许多人认为 DMCA 走得太远了,最终限制了我们的言论自由。 [2]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处于这场战斗的最前沿。 例如,在讨论反规避条款时,联邦军指出:

    然而,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已成为一种严重威胁,它危及合理使用,阻碍竞争和创新,抑制言论自由和科学研究,并干扰计算机入侵法。 如果您规避用于非侵权合理用途的 DRM [数字版权管理] 锁定,或者为此创建工具,则可能处于诉讼的受理端。

    知识共享

    在第 2 章中,我们学习了开源软件。 开源软件几乎没有版权限制;软件创建者发布他们的代码,并将其软件提供给其他人免费使用和分发。 这对于软件来说非常有用,但是其他形式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呢? 如果艺术家或作家想提供他们的作品,他们怎么能在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的同时做到这一点? 知识共享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知识@@ 共享是一家国际非营利组织,为世界各地的艺术家和作者提供法律工具。 提供的工具可以轻松地许可艺术或文学作品供他人使用或分发,以符合创作者的意图。 知识共享许可以符号 CC 表示。 重要的是要注意,知识共享和公共领域并不相同。 当某些东西属于公共领域时,它对其使用或分发绝对没有任何限制。 例如,版权已过期的作品属于公共领域。

    通过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创作者可以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同时仍可将其广泛使用。 通过在他们的作品上附加知识共享许可,就创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许可证。 创作者可以从以下六个许可证中进行选择,其权限从最少开放到最开放的许可证不等:

    • CC-BY:这是限制最少的许可证。 它允许其他人以任何媒介或格式,甚至在商业上分发、混音、改编和构建原创作品,只要他们将原创作品归功于作者(署名)。
    • CC-BY-SA:本许可通过 “相同方式共享” 条款限制作品的发行。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在作品的基础上自由分发、混音、改编和构建,但他们必须向原作者提供信用,并且必须使用相同的知识共享许可进行共享。
    • CC-BY-N C:NC 代表 “非商业”。 该许可证与 CC-BY 相同,但补充说,任何人都无法通过此作品赚钱——仅限非商业用途。
    • CC-BY-NC-SA:该许可证允许其他人出于非商业目的分发、混音、改编和构建原创作品,但他们必须向原作者提供信用,并使用相同的许可证进行共享。
    • CC-BY-NC-ND:该许可证与 CC-BY-NC 相同,并增加了 ND 限制,这意味着不得使用原版制作衍生作品。
    • CCO:允许创作者放弃版权,将其作品放入全球公共领域。 它允许其他人无条件地以任何媒介或格式分发、混音、改编和构建。

    本书是根据知识共享许可CC-BY编写的。 网络上有超过五亿本许可作品可供学生和教师免费使用、构建和分享。 要了解有关知识共享的更多信息,请访问知识共享网站

    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专利。 专利为发明新产品或工艺的人提供保护。 发明的定义非常广泛,涵盖了许多不同的领域。 以下是获得专利的项目的一些示例:

    • 半导体中的电路设计;
    • 处方药配方;
    • 枪支;
    • 锁;
    • 管道;
    • 发动机;
    • 涂层工艺;以及
    • 业务流程。

    专利一旦获得授予,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保护,使其免受他人侵犯其专利的侵害。 专利持有者有权 “禁止他人在美国各地制造、使用、要约出售或销售发明,或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发明进口到美国,以换取在授予专利时公开披露发明。”

    与版权一样,专利保护在发明或工艺进入公共领域之前持续一段有限的时间。 在美国,专利有效期为二十年。 这就是为什么二十年后仿制药可以取代名牌药物的原因。

    获得专利保护

    与版权不同,当有人有有趣的想法并将其写下来时,专利不会自动被授予。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申请必须提交给政府专利局。 只有在提交的发明或工艺满足某些条件时,才会授予专利:

    • 它必须是原创的。 提交的发明必须之前没有提交。
    • 它必须不是显而易见的。 你不能申请任何人都能想到的东西的专利。 例如,你不能把铅笔放在椅子上,然后尝试为拿铅笔的椅子申请专利。
    • 它一定是有用的。 提交的发明必须达到某种目的或具有预期的用途。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是授予美国专利和注册商标的联邦机构。 它审查专利申请,以确保提交的项目符合这些要求。 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处理超过60万份专利申请,并批准超过300,000项专利。 颁发首百万项专利花了75年。 最后一百万项专利仅用了三年时间就颁发了;数字技术推动了大部分创新。

    侧边栏:什么是专利巨魔?

    数字技术的出现导致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因此授予了许多专利。 专利一旦获得授予,则由专利所有者强制执行;如果发现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发明,则专利持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迫使该人停止并收取损害赔偿。

    专利的增加导致了一种新的暴利形式,称为专利巨魔。 专利巨魔是指获得专利权但实际上并未做出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的个人或组织。 相反,专利巨魔搜寻以某种方式非法使用该发明的行为并起诉他们。 在许多情况下,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充其量是值得怀疑的。 例如,公司因使用Wi-Fi或扫描文档而被起诉,这些技术已经上市多年。

    最近,美国政府已开始对专利巨魔采取行动。 国会正在通过几项立法,这些立法如果颁布,将限制专利巨魔威胁创新的能力。 通过收听广播节目《美国生活》(This American Life)进行的名为《当专利攻击》的详细调查,你可以了解更多关于专利巨魔的信息。

    商标

    商标是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短语、徽标、形状或声音。 例如,耐克 “Swoosh”、 Facebook “f” 和苹果的苹果(咬了一口)面巾纸(面巾品牌)都是商标。 商标背后的概念是保护消费者。 想象一下,去当地的购物中心从特定的商店购买一件特定的物品,然后发现有几家商店都同名!

    存在两种类型的商标——普通法商标和注册商标。 与版权一样,如果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文字、短语或徽标,则组织将自动获得商标(需遵守一些限制,如下所述)。 普通法商标是通过在商标旁边放置 “TM” 来指定的。 注册商标已在商标局(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批准和注册。 注册商标的商标旁边有 Circle-R (®)。

    虽然大多数文字、短语、徽标、形状或声音都可以注册商标,但有一些限制。

    如果商标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则该商标将无法合法成立:

    1. 该商标可能会与注册或先前申请中的商标混淆。
    2. 该商标仅用于描述商品/服务。 例如,尝试为您销售的蓝色商品注册 “蓝色” 商标将无法通过。
    3. 商标是一个地理术语。
    4. 商标是姓氏。 您不得为 “史密斯书店” 注册商标。
    5. 该商标是适用于商品的装饰性商标。 例如,作为版画设计的重复花朵图案不能注册商标。

    只要一个组织使用其商标并为其辩护免受侵权,它提供的保护就不会过期。 因此,许多组织为自己的商标辩护,使其免受其他公司的侵害,这些公司的品牌甚至只是略微复制了他们的商标。 例如,Chick-fil-A将 “Eat Mor Chikin” 一词注册为商标,并使用 “多吃羽衣甘蓝” 的口号[3]大力捍卫它免受小型企业的侵害。 可口可乐已为其瓶子的轮廓形状注册了商标,并将对任何使用与他们相似的瓶子设计的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例如,在美国被稀释但现在已经失去保护的商标有 “阿司匹林”(最初由拜耳注册商标)、“自动扶梯”(最初由奥的斯注册商标)和 “溜溜球”(最初由邓肯注册商标)。

    信息系统和知识产权

    信息系统的兴起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如何处理知识产权。 从涌入政府专利局的专利申请的增加,到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执行版权保护,数字技术影响了我们的行为。

    隐私

    隐私一词有许多定义,但隐私意味着为我们的目的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的能力。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由于信息系统的存在,我们维护隐私的能力已大大削弱。

    个人身份信息 (PII)

    有关可以唯一确定该人身份的信息称为个人身份信息或 PII。 这是一个广泛的类别,包括以下信息:

    • 姓名;
    • 社会安全号码;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点;
    • 母亲的娘家姓氏;
    • 生物识别记录(指纹、人脸等) ;
    • 医疗记录;
    • 教育记录;
    • 财务信息;以及
    • 就业信息。

    收集 PII 的组织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商务部建议 “各组织尽量减少个人身份信息的使用、收集和保留,仅限于实现其业务目的和使命所必需的范围。” 他们接着指出,“如果组织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使用、收集和存储的个人身份信息量,则涉及 PII 的违规行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4 不保护 PII 的组织可能会面临处罚、诉讼和业务损失。 在美国,大多数州现在都有法律要求存在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关的安全漏洞的组织通知潜在受害者,欧盟也是如此。

    仅仅因为公司必须保护您的信息并不意味着他们被限制共享信息。 在美国,公司可以在未经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您的信息(见下面的侧边栏),但并非所有公司都这样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敦促收集个人身份信息的公司制定隐私政策并将其发布在其网站上。 加利福尼亚州要求任何与该州居民有业务往来的网站都有隐私政策。

    尽管美国的隐私法力求在消费者保护与促进商业之间取得平衡,但在欧盟,隐私被视为一项压倒商业利益的基本权利。 这导致了欧盟更严格的隐私保护,也使美国和欧盟之间的商业变得更加困难。

    非显而易见的关系意识

    数字技术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新功能,可以简化和加快个人信息的收集。 每当我们接触数字技术时,都会提供有关我们的信息。 从我们的位置到我们的网上冲浪习惯,我们的犯罪记录,再到我们的信用报告,我们一直受到监控。 然后可以汇总这些信息以创建我们每个人的个人资料。 虽然过去收集到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可用的,但收集和合并这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今天,有关我们的详细信息可以从不同的公司购买。 即使是未归类为个人身份信息的信息也可以进行汇总,以便识别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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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12.2:非显而易见的关系意识(NORA)。 图片由 David Bourgeois 博士提供 ccby -NC-SA 4.0 许可

    NORA最初由希望寻找作弊者的大型赌场商业化,它被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使用,它是一家大企业。 在某些情况下,NORA可以带来许多好处,例如在执法方面。 通过更快地识别潜在罪犯,可以更快地解决犯罪,甚至在犯罪发生之前予以预防。 但是这些优势是有代价的:我们的隐私。

    对数据收集的限制

    信息隐私或数据保护法为获取、使用和存储有关其公民的数据提供了法律指导方针。 自2018年以来,欧盟已生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美国没有全面的信息隐私法,但通过了部门法律。 9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

    向十三岁以下儿童收集信息的网站必须遵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执行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COPPA)。 为了遵守 COPPA,组织必须真诚地努力确定访问其网站的人的年龄。 如果用户未满十三岁,则在收集任何信息之前必须获得父母的同意。

    《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FERPA)

    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4](FERPA)是一项保护学生教育记录隐私的美国法律。 简而言之,该法律规定,父母有权获得子女的教育信息,直到他们年满十八岁或高中毕业后才开始上学。 此时,将信息控制权交给孩子。 尽管该法律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上的数字信息收集,但由于数字技术,收集学生信息的教育机构不当披露信息的风险更高。 在Covid-19疫情期间,这一点变得尤为明显,当时教育机构的所有面对面课程都过渡到在线课程。 机构需要制定政策,在视频会议和录制期间保护学生的隐私。

    健康保险便携性和责任法案 (HIPAA)

    1996 年的《健康保险便携性和责任法案》(HIPAA)是专门将与医疗保健相关的记录列为特殊类别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 该法律赋予患者控制其病历的特定权利,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和其他保存这些信息的人获得共享这些信息的特别许可,并对违反这种信任的机构施加处罚。 由于这些信息中的大部分现在是通过电子病历共享的,因此保护这些系统变得至关重要。

    如果您在美国输入数据,则即使数据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收集的,您也拥有存储和使用这些数据的权利,除非受上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很少有州承认个人的隐私权;加利福尼亚州是个例外。 2003 年《加州在线隐私保护法》(OPPA)要求通过网站收集加州居民个人信息的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运营商在该网站上显眼地发布隐私政策。

    侧边栏:请勿追踪

    在获得共享个人信息的许可方面,美国和欧盟有不同的方法。 在美国,“选择退出” 模式很普遍;在这种模式中,默认协议是您已同意与组织共享您的信息,并明确告诉他们您不希望共享您的信息。 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共享您的数据(除了某些特定类别的数据,例如医疗记录)。 在欧盟,“选择加入” 模式必须是默认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在组织共享您的信息之前,您必须获得您的明确许可。

    为了打击这种信息共享,制定了 “请勿追踪” 倡议。 正如其创建者所解释的 3:

    Do Not Track 是一项技术和政策提案,它使用户可以选择退出他们未访问的网站的跟踪,包括分析服务、广告网络和社交平台。 目前,这些第三方中很少有人提供可靠的跟踪选择退出,而且阻止它们的工具既不易于使用也不全面。 与广受欢迎的 “请勿致电” 注册表非常相似,“请勿跟踪” 为用户提供了选择退出第三方网络跟踪的单一、简单、持久的选择。

    参考文献:

    EFF。 意想不到的后果——DCMA执政16年(2014年)。 检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来自 https://www.eff.org/wp/unintended-consequences-16-years-under-dmca

    EFF。 请勿追踪。 检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来自 http://donottrack.us/

    保护个人身份信息 (PII) 机密性指南。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 美国商务部特别出版物 800-122。http://csrc.nist.gov/publications/nistpubs/800-122/sp800-122.pdf

    美国专利商标局,“什么是专利?” 检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来自 www.uspto.gov/pa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