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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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州法律
许多国家都有保护濒危物种和规范狩猎和捕鱼的法律。 例如,《濒危物种法》(ESA)于1973年在美国颁布。 欧空局不会自动保护在红色名单上被归类为受威胁的物种。 相反,负责执行欧空局的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FWS)将受保护身份的候选人评估为受威胁或濒危(图\(\PageIndex{a}\))。 候选物种的考虑可以由FWS自己发起,也可以应公众的要求启动。 通过物种状态评估框架,FWS 汇编生物数据,例如栖息地和种群信息以及物种当前面临的威胁。 这些生物学数据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一旦物种被列入名单,法律要求FWS制定管理计划以保护该物种并使其恢复到可持续的数量。 欧空局和其他国家的类似工具是一种有用的工具,但它之所以受到影响,是因为一旦物种被列入清单,通常很难将物种列入名单,也很难制定有效的管理计划。
1972 年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在美国水域以及美国公民在公海 “捕获” 海洋哺乳动物,包括骚扰、狩猎、捕获、收集或杀害。 该法案还将未经许可向美国进口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哺乳动物产品定为非法。
州法律也可以帮助保护。 加州鱼类和猎物委员会通过最初于1970年通过并随后修订的《加州濒危物种法》(CESA),评估该州列为受威胁或濒危物种的物种。 未经适当授权,不得将所列物种或动植物的任何部分或产品进口到该州、出口到州外、“夺走”(杀死)、拥有、购买或出售。
请注意,濒危物种是红色名单上受威胁的一个子类别,但对于欧空局和欧洲安全局来说,受威胁和濒危是分开的类别,后者代表的灭绝风险更大。
国际协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条约于1975年生效。 该条约以及支持该条约的国家立法为防止清单所列物种跨境运输提供了法律框架,从而保护它们在目的涉及国际贸易时不被捕或杀死。
物种可以列在三个《濒危物种贸易公约》附录之一中。 禁止交易濒临灭绝的附录一物种。 例如,《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禁止象牙贸易。 附录二物种的贸易受到管制,例如皇后海螺的肉和贝壳或大叶桃花心木(图\(\PageIndex{b}\))。 附录三物种至少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当地政府需要通过《濒危物种贸易公约》采取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 例如,应中国的要求,已将几种红珊瑚和粉红珊瑚添加到附录三中。
大约有35,800个物种受到《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的保护。 该条约的范围有限,因为它仅涉及生物体或其部分的国际流动。 它还受到不同国家执行条约和支持立法的能力或意愿的限制。
候鸟条约法(MBTA)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项协议,于1918年签署成为法律,旨在应对狩猎导致的北美鸟类物种减少。 该法案现在列出了800多种受保护物种。 它规定,干扰或杀死受保护物种或分发其部分是非法的(过去猎鸟的大部分是为了羽毛)。 受保护物种的例子包括北方红衣主教、红尾鹰和美国黑秃鹰。
归因
由 Melissa Ha 从以下来源修改:
- 保护环境生物学中的生物多样性,作者:Matthew R. Fisher(已获得 CC-BY
- 加州鱼类@@ 和野生动物部发布的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公共领域)
- NOAA 渔业局的@@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公共领域)